1、受塞浦路斯公司邀请前往塞浦路斯进行设备安装、维修、调试、保养,或在塞浦路斯进行培训的申请人须持有塞浦路斯内政部签发的入境许可才可进入塞浦路斯。
入境许可须由意欲邀请外国公民的塞浦路斯公司向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提出申请,并由移民局签发。
申请入境许可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资料,请直接向塞浦路斯内政部咨询。
持有入境许可原件的签证申请人可前往塞浦路斯而无需签证,无入境许可原件的签证申请人须前往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签证后才可出境。
2、使馆只有在收到由内政部移民局直接发至使馆的入境许可传真件后,才能为相关申请人签发相关签证。因此,请申请人务必先向使馆确认后再前往使馆申请签证。
3、有效的两次或多次申根签证持有者可进入塞浦路斯共和国不需要办理签证,要求是只可短期停留不超过90天,或半年内总计停留不超过90天。
4、塞浦路斯签证申请时间必须距离递交时间有15个工作日,否则签证中心不予受理。
近期(一个月之内)由雇主直接向使馆出具的在职证明(英文,或中文附英文翻译)。需使用公司正式抬头纸并加盖公章、包括负责人签字并有明确日期及如下信息:
任职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以及联系人;
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姓名、职务、收入和工作年限;
准假证明;
访问目的以及停留时间;
公司为申请人保留职位的证明;
支付旅行和生活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请提供申请人所在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该公司已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由塞浦路斯邀请方公司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内容需包括:
塞浦路斯邀请方公司的地址、电话以及传真号码;
签署邀请函的塞浦路斯公民的姓名、职位、签字及/或盖章;
访问目的以及预计停留时间(包括访问日程安排);
访问期间支付旅行和生活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邀请函需在塞浦路斯当地进行公证。
塞浦路斯邀请方公司填写《责任担保函》 塞浦路斯邀请方公司须将邀请函和责任担保函直接传真至使馆(由塞浦路斯公司出具的邀请函以及责任担保函上必须有该公司法人在塞浦路斯认证官见证下签署的签名,并且上面还需要有该认证官的签名和盖章。)。《责任担保函》请在网站上下载。(需要在当地公证处盖章,并传真至北京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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